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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藥學研究所教學暨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8學年度第8次(99.05.27)系務會議通過
105學年度第八次(106.06.16)系務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國立臺灣大學各級教學單位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設置藥學研究所教學暨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除藥學研究所所長為當然委員及研究生代表一名,並得聘業界校友代表一名外,其餘四名委員由本院教學分組中,『新藥探索-生藥/分析』、『新藥探索-藥物化學』、『製藥科技』、及『生物藥學』四大領域的本院院務會議教師成員中相互推選擔任。推選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遞補之。召集人為所長或其指定之委員。
三、 為使本委員會能有效涵蓋本系研究所四大領域之教學與課程範圍,發揮本系研究所特色,達成教育目標,每一領域至少各有一名教師為本委員會之委員。
四、 本委員會之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 本委員會以規劃藥學研究所教務相關事宜為主要任務。其職責規定如下:
(一) 規劃、協調、修訂與審查藥學研究所開設之各類課程。
(二) 協調共同課程及審議必修課程異動事宜。
(三) 其他與課程或教學有關事項之協調、整合或改進。
(四) 藥學研究所各項課程之考核。
(五) 增進授課教師之教學熱忱。
六、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 本委員會議應經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表決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八、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醫學院院務會議核備,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