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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24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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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藥學實習指導教師聘任辦法

104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105年1月28日)修正通過
108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109年4月17日)修正通過

一、 藥學專業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聘任「藥學實習指導教師」,協助藥學實習之教學,特訂定本辦法。
二、 「藥學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其專業工作經驗豐富、指導學生實習成效優良者:
(一) 具臨床藥學相關領域碩士或臨床藥學學士(Pharm.D.)以上學位者。
(二) 本校附設醫院或經由本院評估認可之教學醫院任職之藥師或醫師,具四年以上教學醫院執業資歷。
(三) 本院建教合作社區藥局執業之專職藥師,具四年以上藥事執業經驗。
(四) 本院建教合作產業界或衛生行政機關任職之專職同仁。
三、 「藥學實習指導教師」之主要職責為指導本院學生藥學實習及進階藥學實習等課程之實務學習。
四、 「藥學實習指導教師」之聘任,由課程負責教師提出,提請本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致聘。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五、 具「藥學實習指導教師」二年以上資歷者,且富教學熱忱、表現優異,得簽請臺大醫學院聘任為「臺大醫學院臨床藥學指導教師」。
六、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