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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經費運用小組設置辦法

108學年度第五次(108.12.20)藥學專業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監督、保管及運用本院各項經費收支,以提昇使用效率,特設本院經費運用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二條: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本院院長兼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臨藥所所長、藥物研究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院全體專任教師互選擔任之,包括藥學系四名、臨藥所一名、職員一名。
第三條: 本小組選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小組之職掌範圍,以分配運用並監督本院經費使用情形為原則。其內容包含:
一、 本院各項經費預算之編列。
二、 審議本院配合教學、研究及大樓維護之經費支出或補助。
三、 關於財務上增進效率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事項,得對院務會議提出建議案。
四、 其他院務會議交辦事項。
第五條: 本小組開會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並提出資料。
第六條: 本小組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七條: 本小組決議採多數決,以本小組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