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藥學系系務會議組織及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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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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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本校組織章程第九條訂定本系務會議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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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系務會議由本系專任教師、本系合聘之臨床藥學研究所專任教師、職員代表一人及學生代表二人組織之。職員代表由職員(含助教)互選產生。學生代表為本系學生會會長及研究生學會會長為代表。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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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系務會議因事實之必要,系主任得指定或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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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系務會議審議本系下列事項:
一、有關本系教學、研究、服務之系務發展計畫,包括研究重點與發展方向之釐定與變更。
二、人事有關事宜。包括:
- 系主任之人選推薦與罷免。
- 教師之進修、講學、借調、商調及休假。
- 其他人事相關議案。
三、教務有關事項,包括:
- 招生事宜。
- 學程或科目之設計與變更。
四、事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 年度經費之分配與運用規則。
- 各種委員會、小組及其組織章程、辦法、規章等設立、修正與廢止。
- 學術合作、推廣教育等有關事項。
- 臨時專案工作小組之設立。
各委員會小組決議事項,均需向系務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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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系務會議由主任擔任主席,主席不克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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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系務會議由主任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系務會議需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經系務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得召開臨時會,系主任應於受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若系主任因故無法為之,由應出席人公推一人為之。
一般議案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重要議案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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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院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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