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藥學專業學院藥學系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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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3.12 本系113學年度臺大藥學系研究所招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
114.03.21 113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03.21 藥學專業學院113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03.26 發布全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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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之。 |
二、 |
申請資格: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藥學專業學院(下稱本院)藥學系(下稱本系)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修業一學期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本系或相關學系、所、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為具有研究潛力,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一) |
以必修科目學業成績總平均作為排名之依據,修業期間學業成績總平均排名在本系全班(組)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 |
(二) |
因其他特殊情形,經本系評定為表現優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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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系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不超出本系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 |
四、 |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依本校博士班申請作業,於本校博士班甄試招生及考試招生期間辦理。 |
五、 |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各件資料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當年度研究所招生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及口試,審查通過名單送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彙整,並轉呈教務長、校長核定後,該生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一) |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教務處製訂) |
(二) |
學士班歷年成績表或碩士班修業一學期以上歷年成績表一份。 |
(三) |
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其中至少一位推薦人為本系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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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經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前項學生為成績優異提前一學期畢業者,得於取得學士學位之次學期入學就讀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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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教務長核定後,得轉入(回)碩士班就讀。
(一) |
博士學制修業一學年以上,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
(二) |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
(三) |
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八條規定。 |
前項學生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轉入(回)碩士班後,不得再行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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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
九、 |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
十、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一、 |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及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