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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24 / 04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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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藥學系教師指導研究生辦法
102學年度(102.09.27)第1次藥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02學年度(103.02.26)第5次藥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學年度(112.09.15)第2次藥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藥學系為維護研究生學位論文品質,規範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互動關係,訂定「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藥學系教師指導研究生辦法」(下稱本辦法)。
二、 碩博士班新生應於修業第一學年之第一學期結束前確定指導教授,並填寫教授同意函,由指導教授簽名,繳交系辦公室。
三、 指導教授指導碩士一般生新生,每兩年指導不超過四名,計算方式為當年度人數加上前一年人數;每年指導博士生新生原則上為一名,但不限制。
前項如有異議,由系務會議協調之。
四、 指導教授在屆齡退休前三年,不得擔任博士班研究生新生之指導教師;在屆齡退休前二年,不得擔任碩士班研究生新生之指導教師。由系辦公室以書面通知相關教師。
五、 研究生因故需更動指導教授時,須以書面申請並敘明原因,經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同意簽章後,並將申請書送交系上核備。修業期間以異動一次為限。
六、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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