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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24 / 04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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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講堂借用管理辦法

102學年度第4次(103.06.30)藥學專業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3學年度第1次(103.09.05)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第2832次(103.10.28)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管理本院場地(講堂及會議室)及辦理借用事宜,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六十條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講堂借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借用對象為:經本院同意之相關學術、實務等演講會、研討會及正當集會或活動。
第三條 凡借用者,應先填具申請書(備有格式)經本院同意後,於使用日兩星期前確認及繳費,逾期以棄權論。
第四條 本院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應於使用日兩星期前通知借用者放棄使用,但遇緊急狀況則不在此限,借用者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第五條 借用單位如因故放棄使用時,應於使用日兩星期前通知管理單位。
第六條 可開放外借之場地、器材設備收費標準由本院另定之。
第七條 使用本大樓場地請自行負責維持場內外之秩序,並妥善維護場地內各項設備,如有損壞應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第八條 為維護場地設施,場內外嚴禁使用雙面膠及加釘任何鐵釘,室內禁煙,嚴禁將茶水、食物攜入講堂內,並嚴禁擅接電源。
第九條 申請借用核可者,如逕自轉借他人或活動事實與申請借用內容不符或違背學校規定及政府法令者,本院有權立即停止其使用,除所繳費用不予退還外,且以後不予借用。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醫學院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