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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24 / 11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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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藥學實習指導教師聘任要點

105.01.28 104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4.17 108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10.18 113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下稱本院)為聘任「藥學實習指導教師」,協助藥學實習之教學,訂定本要點。
二、 「藥學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其專業工作經驗豐富、指導學生實習成效優良者:
(一) 具臨床藥學相關領域碩士或臨床藥學學士(Pharm.D.)以上學位者。
(二) 本校附設醫院或經由本院評估認可之教學醫院任職之藥師或醫師,具四年以上教學醫院執業資歷。
(三) 本院建教合作社區藥局執業之專職藥師,具四年以上藥事執業經驗。
(四) 本院建教合作產業界或衛生行政機關任職之專職同仁。
三、 「藥學實習指導教師」之主要職責為指導本院學生藥學實習及進階藥學實習等課程之實務學習。
四、 「藥學實習指導教師」之聘任,由課程負責教師提出,提請本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致聘。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五、 具「藥學實習指導教師」二年以上資歷者,且富教學熱忱、表現優異,得簽請臺大醫學院轉聘任為「臺大醫學院臨床指導教師」。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六、 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