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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24 / 11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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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儀器管理小組設置辦法

105年6月30日104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共用儀器之管理、提高儀器使用效率、維護場所與設備之安全及正常使用,特訂定「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儀器管理小組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共同儀器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之執掌如下:
(一) 各共同儀器使用及管理辦法或規則之訂定及修改。
(二) 新購共同儀器之申請及審核。
(三) 其他與共同儀器相關之事項。
第三條 本小組置委員五名,除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外,其餘四名由全體專任教師互選擔任之。並增列候補委員1名。
第四條 管理小組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之。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由候補委員補足任期。
第五條 本小組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本小組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共同儀器之認定:由本小組開會討論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