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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24 / 11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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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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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共同儀器使用規則

105年6月30日104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訂定
106年10月20日106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

一、 本規則依「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儀器管理小組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院共同儀器室包括水森館214室、215室、328室、330室、422室、501室、506室;基醫407室、B1-20室。共同儀器清單及放置地點另詳附表。
三、 各共用儀器可分別訂定使用及管理辦法或規則。
四、 為便利儀器使用與維護,本院共同儀器之使用,採取預約制。
五、 預約時視該儀器各別之規定,上網登錄預約或直接於「使用登記本」簽名預約。
六、 取消預約需遵守儀器各別之規定,若無特別規定則至少需於儀器登記使用前一天為之。若於預約時間十分鐘內不到場使用儀器者,視同放棄,並取消以後一星期之使用權。
七、 遇儀器故障時,已預約者優先取得下次預約權。
八、 儀器使用者,皆須於「使用登記本」上詳實記錄使用情形及簽名,以示負責。並應確實遵守張貼於儀器或登記本上之注意事項。儀器使用完畢後,請務必將儀器之附件歸放回原位,並負責儀器與週遭環境之清潔,以利於下一位使用者之使用。
九、 儀器有任何故障或填補例行性消耗品時,請向儀器管理人員報告處理。
十、 特定消耗品由各使用實驗室分擔或自行購買。
十一、 共同儀器室以門禁系統管制,使用者向管理人員申請。若遺失門卡須儘速向管理人員報備。使用者應節約能源遵守離開時關門關燈,並善盡儀器維護之責。倘發現有違規情事,將酌情論處。
十二、 共同儀器室新增儀器,須經儀器管理小組同意。非屬共同儀器室之儀器或物品,禁止置放於共同儀器室,否則將予以丟棄。
十三、 除非經儀器管理小組同意,否則共同儀器不得借出或更換放置地點。
十四、 共同儀器不當使用所衍生之維修費用得經儀器管理小組決定使用者研究室之分擔比例。
十五、 發現未遵守使用規則者,應由儀器管理小組通知其指導老師,情節嚴重者得公布使用者名單。
十六、 教學優先使用。
十七、 外系所欲借用共同儀器,須經儀器管理老師同意。
十八、 儀器使用者需先經適當訓練或認證後方能使用。
十九、 本規則經院務會議同意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