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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學生事務小組(導師工作)委員會設置辦法

108學年度第二次(108.09.20)藥學專業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國立臺灣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設置學生事務小組(導師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藥學系主任兼藥學院院長、臨床藥學研究所所長為當然委員外,由藥學系及臨床藥學研究所之導師工作委員會分別推派三名及一名教師代表,及藥學系學會學生代表、藥學所學會學生代表、臨床藥學研究所學會學生代表各一人組成。
三、 本委員會之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 本委員會以推動各項學生事務及落實導師制度為主要任務。其職責規定如下:
(一) 規劃、推展、督導本院學生事務與導師制度。
(二) 審查各項獎助學金之申請。
(三) 其他與學生事務、導生有關事項之協調、整合或改進。
五、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委員會議應經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表決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