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發展永續基金講座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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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第八次(109.3.20)藥學專業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9學年度第一次(109.9.4)醫學院院務會議核備
本校第3080次行政會議(109.10.27)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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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申請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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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 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學術水準,延攬國內外成就卓著之學者專家來本院服務,特依「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發展永續基金辦法」,訂定本講座設置要點。 |
第二點
| 設置講座所需經費由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發展永續基金帳戶孳息支應。永續基金募集之單筆款項所生孳息如達一定數額可支持一名或一名以上講座教授者,捐款人得指定非商業性之講座名稱及頒與之學術或專業領域,必要時得由捐款人與本院另訂定合約,送本院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
第三點
| 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發展永續基金講座(以下簡稱臺大藥學講座)分專任(職)及兼任講座。 |
| 專任(職)講座應頒與臺大藥學講座教授獎助金(以下簡稱本獎助金),惟若同期間已獲臺大講座教授者,則不支領本獎助金。專任(職)臺大藥學講座教授於本校開課不另支領鐘點費。兼任臺大藥學講座教授不支領本獎助金,但於本校開課或指導研究生論文時得另依規定支領鐘點費或論文指導費。 |
第四點
| 諾貝爾獎得主、中央研究院院士、教育部國家講座、或於其專長領域聲譽卓著者,符合下列資格任一,得聘為臺大藥學講座教授:
一、
| 學術成就卓著之現任本校專任教授或研究員。 |
二、
| 享有卓著聲譽新聘到本校從事一年以上教學或研究之學者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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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款人員,由本院逕聘為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發展永續基金講座教授(臺大藥學講座教授),此講座教授之契約另定之。如需請頒教師證書者,應依本校教師資格審查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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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臺大藥學講座教授期間如涉不合學術規範,或有教師法第十四點各款規定情事者,應撤銷其講座教授名銜。 |
第五點
| 本獎助金按月支給新臺幣五萬元整。 |
| 本獎助金之支給方式悉依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發展永續基金相關規定辦理。但捐贈合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
| 領受人如中途退休或離職者,應自退休或離職日起停發獎助金;惟原支領本獎助金有案者,仍依原標準支領至契約期限屆滿止。聘期內如有留職停薪暫停支給獎助金,於復薪之日起繼續支給至聘期屆滿為止;惟借調至政府機關(構)職務者,得經前項委員會審議通過仍得支領獎助金。 |
第六點
| 本院應組織講座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院講座審議委員會),負責評審臺大藥學講座教授之提聘案。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本院院長聘請,並以院長為召集人。 |
第七點
| 提聘臺大藥學講座教授及頒與本獎助金之程序,係由提聘單位提出,送本院講座審議委員會審議,以決定最後人選陳請本院院長聘任及頒與,並知會捐款人及提聘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 |
| 提聘單位需於每年四月底前提出,以利本院經費規劃。 |
| 若為指定獲獎人之捐款講座,原則於每年五月底前簽提本院講座審議委員會通過並知會相關聘任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如有特殊情形,得專案簽提。 |
第八點
| 臺大藥學講座教授之延聘一次最長以三年為限,依本院講座審議委員會審議生效日起算。期滿前一年內得再依程序提聘。 |
第九點
| 本獎助金由校外捐贈全額者,獎助金額上限與期限,依提本院院務會議通過簽署之相關合約辦理。 |
第十點
| 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報醫學院院務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討論後,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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