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發展永續基金補助 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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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第八次(109.3.20)藥學專業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9學年度第一次(109.9.4)醫學院院務會議核備
本校第3080次行政會議(109.10.27)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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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 、目的
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增進本院與國際學術界之交流,提高本院科技水準及國際學術地位,特依「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發展永續基金辦法」訂定本補助要點。 |
第二點
| 申請資格
1.
| 須為本院主辦之國際研討會。 |
2.
| 申請者須為本院專任教師或團隊。 |
3. |
須公開徵求論文或邀請發表論文。 |
4. |
本院雙邊協定計畫之雙邊國際學術研討會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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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 、申請程序
(一)
| 申請者應將相關文件提交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經費運用小組(以下簡稱本院經費運用小組)。 |
(二)
| 受理申請日期:原則上,會議之申請案件應於會議預定開始舉辦日前一年度10月底前提出申請,申請時應付完整資料。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三) |
辦理研討會變更、取消或撤回申請者,申請者應提交本院經費運用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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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 、補助項目
依核定之經費項目使用,須符合政府法規、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範圍及本校相關規定。 |
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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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原則
依據研討會類別、對院內相關學術研究水準提昇、科技發展及國際交流之助益,規劃書內容是否周詳完善等要項評審,決定補助與否及補助額度。 |
第六點
| 、經費之撥付及結報
(一)
| 支用經費以原計畫申請書所提費用項目為限,並詳列支出用途,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
(二)
| 基於保護生態環境及資訊共享原則,本院不再補助紙本印製之論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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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點
| 、注意事項
(一)
|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另本院之補助款若有餘額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
(二)
| 經本院補助者,主辦者需在會場與相關書面或電子文件中(如海報、論文集、通告、手冊中)揭示、載明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發展永續基金資助,或Sponsored by NTU School of Pharmacy Sustainable Endowment Fund字樣。 |
(三) |
本項補助得依需要,提供托兒服務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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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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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
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報醫學院院務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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